宣告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宣告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23日,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未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不符合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为由,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终止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正和集团破产。
本院查明,2023年4月19日,本院根据正和集团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正和集团重整案件,于2023年5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管理人,于2023年5月25日批复同意正和集团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3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正和集团申请,依法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2024年2月19日,本院召开正和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正和集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最终未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正和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应当依法终止正和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正和集团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