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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以案看证据不足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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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析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以案看证据不足之影响 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 “高度盖然性” 标准是指法官基于对现有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内心形

解析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以案看证据不足之影响

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 “高度盖然性” 标准是指法官基于对现有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一种高度可能性的认定。当一方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时,法官可据此对事实作出认定。通俗来说,就是虽然没有确凿的绝对证据来证明某一事实,但从各种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大,达到了让法官能够合理相信其存在的程度。

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标准的后果

当证据无法达到 “高度盖然性” 标准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为法官无法根据现有证据形成对其主张事实的高度确信,无法认定该事实的存在,从而无法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案例1: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甲称乙向其借款 10 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的照片,称原件已丢失。乙则否认借款事实,称从未向甲借过款。甲除了借条照片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提供的借条照片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而乙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借条照片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甲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 “高度盖然性” 标准。法官无法仅凭该借条照片就高度确信借款事实的存在,最终甲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案例2:丙诉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丙称其向丁交付了一批货物,但丁未支付货款。丙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丁曾提及货物的相关事宜,但未明确表示未付款。丁则称已支付货款,提供了一张转账记录,但转账记录的金额与货物价款不符,且丁无法说明差额部分的原因。

分析:在此案中,丙提供的聊天记录虽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货物交付情况,但无法直接证明丁未支付货款。而丁提供的转账记录存在瑕疵,不能有力地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的证据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均无法使法官形成对各自主张事实的高度盖然性确信。在此情况下,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丙需进一步证明丁未付款的事实)若无法补充更有力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可能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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